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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6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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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推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创新,是一件新事物。我区于1999年4月在省厅、市局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经区编委批准正式成立了“xx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经过五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们的做法、取得的成效和几点认识简述如下:

一、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做法

我局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思路是:以综合执法为主,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走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组建专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明确职能,理顺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关系。

1、建立执法机构

明确界定事权

1999年4月5日,综合执法大队经区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现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为限,相对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负责包括种子、农药、肥料、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植物检疫等方面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于种子质量检测、植物检疫、土肥检测等专业性强的管理仍有事业单位负责。目前,我区已基本形成了一个机构设置合理、运行有效、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明确了事权,理顺了关系。

2、制定规章制度

规范行政行为

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保障。我局自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之时就建立了十七项规章制度,其中核心制度是四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二是执法程序;三是考核监督;四是错案追究。五年来,我局一直按规范依法行政,直接查处的案件148起,案件查处率100%,准确率100%,没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突出工作重点

履行执法职能

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占是维护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利益。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农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农药、种子、化肥为重点;以生产企业和批发商为主要对象;以产品质量和标识标注为主要内容;采用日常管理,集中检查和根据举报重点调查以及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品种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查处各类农资违法案件,力争从源头上堵住违规农资进入市场,将假冒伪劣农资消灭在农民购买之前,减轻农民损失。五年来,我们共查处各类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案件148起,其中立案查处的82起,涉案货值198万余元,目前已全部处理结束,结案率达到100%。

二、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成效

通过五年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一定的成效。

1、推行综合执法

突出执法主体

 与创新,目的就是为了摒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决不能出现“自费行政”、靠权力“吃杂粮”、屁股指挥脑袋的自觉或不自觉的“权利本位”。推行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就对执法质量、执法的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在执法中掺杂了经济利益而“歪着斧头砍”,势必影响到老百姓的利益,引起老百姓的反感,而这笔帐最终会记在党和政府的头上。因此,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坚持行政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执法经费应当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保证执法机关“吃皇粮”办“公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渗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中。

3、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原则

职权和责任始终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只要有行政活动的地方,就必然有职权和责任的存在,就必须既履行职权,又承担责任。而推行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确定的执法部门与原执法部门相比,执法范围更广,权力更大,责任更重,要求更高,更要给他套上责任之枷,否则就会失衡、失控。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享有与其职位相应的权力与待遇,因而应当承担与这种权力和待遇相应的具体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监督,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附加相应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我局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力和水平”,把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总之,全面推行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精神,符合法律规定,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有效途径,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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