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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评议工作汇报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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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组织建设,充分履行其职能作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县政协七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在听取县司法局关于司法所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情况汇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实事求是地评价了基层司法所工作取得的成效,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民主评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成效

评议认为,近年来,县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和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促使基层司法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调解和司法服务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不断建立健全了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领域,逐步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整合在一起,积极构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职责、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矛盾纠纷受理和归口管理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回访制度、调解文书归档管理制度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规范了矛盾纠纷受理登记簿、矛盾纠纷调查笔录、矛盾纠纷调解协议、调解回访登记簿等调解工作文书。坚持定期排查调处制度、排查调处工作“零报告”制度、协调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解决。全面启动了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的“三调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变单一的民间纠纷调解为民事、行政不同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的协商和解调处;变人民调解组织独家经营为党政群司法联体互动的格局;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统一调度、综合协调、联合调解。在调解中,坚持受理、调查、调解、回访四落实,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制定印发了《灵台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办法》,促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

二、主要问题

(一)宣传工作滞后。部分干部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尤其对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重视不够,对违法犯罪重打击、轻预防的问题比较普遍,群众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不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农村因地界、林权、邻里纠纷引起的上访、上告、矛盾恶化等案件比较多。同时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职能作用方面宣传不够到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二)调解经费不足。县乡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普遍不足,司法所业务经费未能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开展缺少保障。人民调解人员报酬低,调解补助落实难度大,人民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体制机制不顺。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的精力和时间都用在乡镇中心工作上,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开展不够经常。二是机制不够健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调机制还不够完善,调解分工不明确、衔接面过窄、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提高依法调解的公正性和社会公信力,完善考核评估、奖罚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

(四)队伍素质急需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新手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专业知识学习掌握的不够全面,业务工作熟悉慢,具有高水准的法律专业人才缺乏,整体业务素质与工作需要存在较大差距,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工作需要;乡村调解队伍兼职多,调解水平、调解质量还不能满足群众要求。

三、意见建议

(一)高度重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是最基层的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的机构,调解人员是最了解实情、最能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基层人员,司法所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好坏,关系着村风、民风的好坏,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全县各级党政组织要充分认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关心支持基层司法人员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全县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继续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全力抓好司法所项目建设。2011年完成中台司法所的项目建设任务,做好中台、邵寨、新开3个司法所项目建设的市级验收准备。二是继续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严格规范司法所的标识、标徽、衔牌和公示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类业务台帐,全面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着装。力争为13个司法所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实现办公信息化、网络化。

(三)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继续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乡镇(街道)调委会和区域性、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选聘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二是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职能。基层司法组织要坚持经常深入村社、社区、学校,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中小学生的法制观念。三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防范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一步强化个案建立、事前调解、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常规性工作,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通报等制度、增强预防调处工作的主动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杜绝群体性上访、民转刑等案件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是完善人民调解联动机制。不断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庭前确认和人民调解个案补助奖励机制,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公众性和实效性。五是妥善解决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人员报酬问题。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增列专项经费,将人民调解员报酬提高到月50元,并和司法所的工作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一同纳入县财政预算,充分调动基层司法和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县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将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调解员队伍业务素质提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制定计划,靠实责任,采取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落实分期分批教育培训任务,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真正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的专门人才,增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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