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 > 言语论文 >

媒体与司法公开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4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摘 要】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在现实中的矛盾由来已久,两者都是事先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所不可或缺的价值。如何平衡两者关系,重造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建构,成为当前司法

【摘 要】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法公开和媒体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在现实中的矛盾由来已久,两者都是事先法治社会、公正司法所不可或缺的价值。如何平衡两者关系,重造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建构,成为当前司法制度改革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议题。文章从对当下新闻媒体与司法审判的尴尬现状的分析出发,深入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从而为二者寻求价值和理念的平衡。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公开;新闻自由;良性制衡

“媒体”一词,又称“传媒”即“传播媒介”,源于英文medium的中文翻译,作为专业名词,被最早运用于传播学领域,特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宣传工具。新闻媒体所在当今社会所具备的功能主要是引导、宣传和监督等。随着时代发展和司法公开的要求,出现了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崭新形式。所谓“媒体监督”,是指大众传媒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司法审判中的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所进行的报道、评论或揭露,其中以报纸、杂志、报刊、电视和广播、网络等较为常见。

在我国,新闻自由虽未见诸于宪法性文件,在学术领域也唯有统一的定论,但它以表达自由为根据,并且应该是表达自由的必然延伸。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是传媒行业觉醒、整合的三十年。新闻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延伸性的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媒体监督是则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相互发生作用而产生的客观结果。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的现状评析

由此可见,无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抑或实务界,已然越来越关注司法公开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两者能否相互促进,良性制衡,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进程当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科技飞速发展,为法院推进司法公开和接受媒体监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于此同时,对法院的运行机制、工作水平和司法公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时下,广大民众对司法阳光的急切要求,对于审判、执行工作公开的期待和呼声也越来越高。

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近年来,在这些案件当中,当事者宣称自己“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的案例频出不穷,引发广泛的社会舆论关注。有的媒体据此对法院判决片面地作出歪曲性的评价,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为被告人“定罪名”“戴帽子”,得出社会整体道德滑坡的结论,造成了司法审判公信力的极大滑坡。中国广大受众对于描写法庭审判工作的新闻报道十分关注,而新闻媒体在满足公众知情需要的同时,也借此契机反映公众对于司法的意见和批评。然而,由于彼此缺少共识和相应的约束规则,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之间的关系正处于岌岌可危的时期。

和媒体新闻的一般题材不同,司法题材显得尤为特殊,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的特点,而某些新闻从业者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偏听偏信”、“不懂法”等现象尤为严重,加之眼下中国司法公正水平有待改善,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也因此愈演愈烈。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对于规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开的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调整更多是通过党政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统一“宣传口径”和贯彻“宣传纪律”来实现的,其强制力和操作性较差,而且不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与法治社会的理念构建背道而驰。通常情况下,新闻舆论确实干预了司法公正,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也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更多是承担行政、道义的责任以及社会舆论的批评。尤为紧迫的是,媒体与法律两界对相关问题更缺乏共同的认识基础。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的价值

从传统上说,司法是非暴力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借用公权力实施救济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因此具有权威性、被动性和公正性。从动态角度上审视其角色,司法并非简单地、被动地固守和维护着原先存在的通常秩序。在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快速变动的社会当中,司法权的被动角色与主动角色总是相互交错、复合出现,于是,司法政策开始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保守司法与进步司法之间的显著区分。两者比较而言,前者严格遵循立法的规则和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保持司法权力的谦抑与克制,后者则与时俱进地根据新的社会状况的要求来发展和增进立法者的本来目的,即追求司法权力更加主动地解决纠纷,获得实质的公正审判结果。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工具,向来以新闻事件的报道为核心,以事实真相的挖掘为其最高境界。但是,法庭认定的事实远并非自然的事实,同样,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所揭露的所谓“事实”也远非简单的自然事实,因为,媒体在叙述事实和评价事件的同时,总是不可避免地加入了媒体人自己的判断,使得其对事实的取舍和表达都带有了个人或团体的价值选择和判断。也正因为如此,事实与判断相混合,才使得媒体才成为民意的一种表达和宣示手段,成为一种政治上的力量。

媒体的行为要受到司法权的约束审查,反过来,司法也要受到来自媒体的监督。古代司法大多只受到上级政治权威的约束,在人类发展至今的历史上,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司法的模式和机制一直较为罕见,近代之后,西方各国纷纷确立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司法独立从而演变成了“法治”的重要标志。尤其在新闻媒介迅猛发展的今天,当媒体成为现代社会的一股政治势力之后,民主监督的触角也逐渐扩展到了司法领域。法官在法庭里的审判工作不再孤立于社会,不仅要受到其他法律机关的制约,而且更多地接触到来自外界媒体的无形压力。

从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的必要关系来看,媒体监督是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同时,是否接受媒体监督与对于媒体的开发程度也是衡量一国和社会司法公开度的重要指标。 媒体监督的实现,首先是基于新闻报道的自由,唯有积极开发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法律政策土壤,才能孕育出谨慎而又尽责的新闻媒体,越能有助于司法公开的价值理念的事先。在当下的社会环境当中,新闻自由越来越呈现出扩张的趋势,社会对于新闻媒体权利的解读定位愈加开放和积极,在西方社会的主流认识当中,将新闻自由的地位提升至与立法、司法、行政等传统“三权”并立的“第四权利”,受到了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新闻界兼具言论与结构的双重角色。透过新闻自由,公民和新闻界对包括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民主法治社会一种独立的力量和组织。“出版自由这宪法保障的主要一目的也是为了在政府之外创设一个第四制度,以作为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额外制衡。”其次,司法公开也是现代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在人类法治文明的早期时代,掌握法律和刑法处罚权是少数贵族的垄断特权,不为一般公众所知晓,法律成为贵族统治和压迫的手段工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然而,随着社会司法资源的不断积累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开发,司法的程序公开和内容公开已然成为全世界司法领域的公式和方向,社会公众渴望了解和关注司法程序当中的细微末节,即使案件本身与其可能毫无关联。

司法是国家公权力的一项基本形态,具有剥夺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权能,司法公开就是要使公权力收到约束,让权力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展露在公众面前,使得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乃至实质结果都能为人所知晓,以获得案件的公正处理。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将其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从无到有,从缺憾到完善,从粗浅尝试到普遍实行,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追求。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开的关系重构

放眼世界,司法公开的局面不断打开。1981年,英国禁止藐视法庭法的事实便是对于媒体监督和司法公开的积极回应。对于正在进行的、或将要进行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作出新闻报道,被限制在法律的规则和范围内,并为带来严重损害的实质性风险的新闻媒体设置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根据规定,无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故意,其行为都可能构成藐视法庭的犯罪,这项原则被称之为“严格责任”。“严格责任”这一项制度设计由来已久,严格有效地规制了新闻媒体对于案件审判进程的报道和对于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披露。在某些法院的实践当中,甚至为新闻媒体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犯罪前科和不良倾向的报道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于审判期间所进行的新闻报道,严格责任规则的适用更是贯穿始终,审判法官甚至有权以新闻媒体在审判期间的报道为由对案件推迟审判,以期案件逐渐为公众炽热的社会舆论倾向所淡忘。

在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和建立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构建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就要首先注重人民法院的自身建设。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主动公开,敢于公开,不仅要尊重新闻的传播规律,更要为媒体监督司法、传播司法信息创造必要的制度环境和条件。各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的过程当中,不能对社会舆论的监督无动于衷,但也不能为舆论所左右,依照社会舆论的意愿和走向审理案件,不能让司法收到媒体舆论的过多干预,以免削弱甚至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其次,法院要充分运用网络、新闻客户端、手机等搭建司法公开平台,使司法公开的形式不断多样化,更好地服务和便利民众。既要以群众易接触的形式、手段,又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及时动态反映案件审理工作和法院工作情况。同时,法院要加强与媒体、学者、专家和网友之间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推动司法公开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媒体要着重加强自身的建设,尊重司法规律,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在案件不清、事实不明的时候谨慎报道,保持新闻报道的职业操守和理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引导和制造社会舆论而盲目制造虚假信息,任意干扰和妨碍司法。

司法公开是一项漫长的制度建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伴随着司法公开的范围推广和理念深化,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深入人心,随着信息化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不懈探索,我国一定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之路。

参考文献

[2] 徐迅.中国媒体与司法关系现状评析[J].法学研究,2001(06):149-158.

[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良性互动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媒体与司法公开关系调研报告[J].司法改革论评,2008(01):18-33.

[4] 徐爱国.论媒体与司法的内在规则与外在效果[J].政法论丛,2014(01):46-56.

[5] 于浩.传媒与司法关系的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3):107-116.

[6] 萨莉?斯皮尔伯利.媒体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7]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基金项目:文章是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全媒体时代下新闻自由的法律边界――以若干典型案例分析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1、“议论文格式”范文由查字典范文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议论文格式例文地址:http://www.tkpao.com/lunwen/yanyu/170377.html,复制分享写作指导范文给你身边的朋友!
3、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