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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要求
1、强化监管意识。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区社会组织要依法依规接受年检,自觉服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坚持“规范、依法”原则,明确年检程序和申报材料,做好社会组织年检业务指导工作,并进行年检工作总结。
2、加强协调配合。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通力配合,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将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再报送注册登记机关接受年检。
3、强化乡镇责任。
乡镇民政办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辖区内各类社会组织接受年检,做好年检资料,帮助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县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初审、年检,确保年检质量。
二、年检对象
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区社会组织。
三、年检程序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区社会组织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服务窗口分别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2、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⑵《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⑸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年度损益表);⑹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区社会组织
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材料,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2015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报告书》、《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服务窗口,接受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合格戳记,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到位。对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或予以注销,注销后,至少3年内不得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