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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犯**罪后仅"留校察看"处分,真的合适吗? 他朋友圈竟称"快乐回来了"!

时间: 2020-07-22 17:54:28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浙大学生犯*

7月21日,浙江大学被推上了媒体的热门。起因是浙大学生努某在获刑且被处分后依然在朋友圈晒自拍、发布旅游动态等,被网友认为其毫无悔改之意,因此而引出了浙江大学对努某犯**罪仅留校察看的决定产生质疑。

7月17日,浙江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显示:努某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判处**罪,刑期为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而浙江大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简而言之,浙江大学对犯了**罪的怒某某就是没有任何处罚,留校察看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放过你,你没什么事,该干嘛干嘛,只要不被人逮到把柄,你依然做你的大爷。

对于犯过错误的人给予机会,这是人性的表现,但对于犯过罪的人不给处罚,这就是纵容犯罪。对罪犯来说,学校不给处罚(开除基本是必然的),这是要纵容他再次犯罪吗?要知道,这是犯罪,不是违纪。

如果有悔改,怒某某朋友圈还能那么嚣张吗?要知道努某某朋友圈可是载歌载舞的,又是旅游,又是吃喝玩乐,简直不要太爽了。只是此时那个被努某某侮辱的女生怎样了,她还好吗?


我国刑法规定对**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罪的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罪被判三年以下的情形,属于减轻处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必须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犯罪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以及犯罪未遂、中止等。二是特别减轻或者酌情减轻情况,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核准,也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具体就该案来说,阮齐林表示,由于无法了解具体案情,因此无法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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