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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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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现阶段国有 企业 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众所周知,市场 经济 体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高效经济地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稳定而公平的 社会 秩序和健全的经济制度框架,而非单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政府抓经济工作并非就是忙于上项目、办企业。如果政府将大量的资源用于官员偏好的经济项目上,由于天然就解决不了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这本身就会降低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再加上片面追求GDP的高增长,往往导致大量的资源被用于明显不具有公共性或公共性很弱的项目上,而未被服务于公共目标,未被用于提供真正的公共产品,从而使政府在面临真正的公共事件时捉襟见肘,这次SARS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而,搞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改革,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真正深刻领悟理解“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国有经济(企业)是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是保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一块基石。从长远看,国有经济存在的领域原则上应是私有经济不愿(无利可图)或不能(虽有利,但风险过大)进入但又是国家需要的领域或产业,如:一次性投资大且资金回收周期长的基础设施等项目,以及 科学 的基础性 研究 等等。其他领域即便是传统意义上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重要 自然 资源等领域,国有经济(企业)也应逐步依法有序退出。广为人知的撒切尔夫人在英国推行的改革,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政府从国有企业中退出,大规模的私有化。当然,这就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稳定、有效的司法制衡体系,以确保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不受损害和威胁,由过去主要通过直接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方式控制国家经济,变为主要通过间接手段在 法律 的框架内更科学、高效地控制国家经济。这与我国加入WTO在指导思想上是一致的。因而,现阶段搞好国有企业监管和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 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贯彻落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对企业的监管属于 “国有资本”监管,这意味着以资本回报为目标和以业绩考核为指标,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出资人职责。其工作目标应有三个:一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实施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三是保障国有资本高效使用。有人说:国有企业是最后的“免费午餐”,这说明当前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加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经济(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尽快做到在国有企业监管与改革中依法、有序、公开、公平具有现实的迫切的重要意义。
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本的直属特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第五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从这个角度讲,国资委(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国有企业产权)来源于人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国有企业‘股东大会’的性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是政府内专司监管企业 中国 有资本的常设机构,是行政执行层面的机构,是典型的授权行政主体,并非国有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在法律上并不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 (国有独资企业例外),更不具有董事会的性质。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任命或选派股东、董事参加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才是企业架构的一部分。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是被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应通过“管人”即管股东和董事来实现“管事”、“管人”和“管资产”。企业经营层只需对董事会负责。
㈢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现行政府体制的有机结合?
年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是:在“体”方面是“多龙治水”--分部门分职责分别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力;在“制”方面是国家(国务院)“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最近,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了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在“体”方面: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专司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为结束“多龙治水”的局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制”方面,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县、乡两级)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改变了过去国家(国务院)“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的模式,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不包括县、乡两级)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但也同时上划了县级政府的国有资本的监管权、出资权和收益权。这样就需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 问题 :
①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现行行政区划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与财政体制的关系
1994年我国正式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这是建国以来规模和范围较大、利益格局调整明显、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分税制规范了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和分配秩序,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出台了过渡期转移支付法规,初步建立了地区间财力均衡的机制。但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范围不很明晰的基础上进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尚未得到重新界定,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基本上保持了原体制的范围。企业所得税基本仍接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今年已初步做了调整)。由于事权划分不明,财政在职能上是缺位与越位并存。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上划了县级政府的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必将加重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之间对事权的推诿。我国国家资本收益(包括出售国家股的收益)的一个重要用途应该用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县级政府没有相应的国家资本所有权和收益,当前又未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他们就会拖延甚至推诿社会保障的责任,这对于整个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要合理确定与分级行使国家资本所有权、分税的财政体制相匹配的社保责任,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与社保事权、财政体制相匹配。
③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分权与政府行政体制集权的矛盾将加剧政府的“唯利是图”趋势
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虽然使省、市级政府拥有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但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立法权力,上级政府在 政治 上对下级政府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政府很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把问题尽量往下级政府压,把利益尽量往本级政府收,这种行为的结果是矛盾层层下放,上级政府的日子好过了,下级政府却犯了难。此外,政府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也有损政府的公正性,政府的行为也因此更像唯利是图的企业,而不像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组织。
㈣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具有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监督和管理,本质上要求实行分权体制,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同时为防止损害所有者权益,又要求权力制衡,分权与制衡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当前建立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出发点。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所谓“错位”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损害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表现为干预企业正常合法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非法越权行使“出资人职责”,不能体现国家所有者的意志。表现为内部人控制。所谓“缺位”是指:不能尽职尽责,或无所作为。
在理论上讲,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错位和缺位,本质上不在于执行层面的内部控制,而在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权的实现,这一点已经由内部人理论所证明,如韦伯那样期待的精英治理模式已经越来越收受到冲击和抛弃。因而,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其源动力来源于所有者或其代表。因而建立民主的、完善的、高效的立法和司法体制,是确保有效地贯彻国有资产所有者或其代表的意志,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因而,当前建立新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在“体”上是“一龙治水”还是“多龙治水”;在架构上是“两层制”还是“三层制”,都仅是形式不同罢了。只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企业)既不受立法机构监督,又不受司法机构的独立审查,书面上对权责利的规定再好,也难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缺位和错位,难免国有企业被内部人控制。
当前,为防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错位和缺位的首要任务是组建一支职业董事队伍,并通过这支队伍行使好“出资人职责”。传统的管理国企的方式未能摆正董事的位置,未能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具体表现为:第一,把董事的职位作为即将离退休干部的过渡职位安排。没有打算真正使其发挥作用,再者,这些人员的学识水平和结构大多不能适应要求,难有作为;第二,由上级机构的各级干部派到下属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去兼任董事,不能集中精力;第三,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执行人员兼任董事。由于“屁股决定脑袋”,这些董事往往是从子公司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为股东考虑,结果很难摆正母子公司的关系。在目前的国有大型公司和企业集团的母子关系上,都遇到这样的问题。因而,必须组建一支职业化的非执行董事队伍,这些人员要从社会上懂经济会管理的人才中选聘,他们的职责就是代表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一家或若干家公司中担任董事,并严格按董事职责办事,不让其在任职子公司中担任任何执行性职务。母、子公司千条线,董事一线牵,职责分明,奖惩挂钩。由他们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管企业,这是确保新国资监管体系成功的重要一环(2)。 当然,这涉及改革当前的干部人事制度问题。
㈤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新体制需要司法体制保障? 十六大报告要求“国家要制定 法律 和法规”,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营运主体和 企业 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①切实发挥各级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1994年我国正式在三级政府之间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最近新的《企业国资监管条例》初步明确了三级政府之间的财产权,这样进一步动摇了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集权的 经济 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配置资源的手段。在我国 目前 的政体下,为防止诸侯经济倾向,迫切需要切实发挥人大立法机构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完善司法体制,使经济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真正成为市场经济,而不是“市长经济”,使经济资源主要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而不是行政手段,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走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这方面我们可以从 研究 建立在联邦制基础上美国的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得到启示。
②新《企业国资监管条例》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
国有企业监管体系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建立是国有经济市场化的重要组成步骤,其最大的贡献是使国有企业从“贵族”变成“平民”成为可能,使国有企业从过去靠国家行政法调节的特殊企业法人变成靠民商法和公司法调节的一般企业法人(3)。这是一个 历史 性的跨越。当务之急是配合这一“跨越”,抓紧修改和调整《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将为规范国有企业监管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等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③防止“周正毅事件”在国有企业中发生
“蓝田股份”、“超大农业”戏剧性地破灭了,现在周正毅和他的农凯集团又一个在顷刻间倒塌,这都向我们清楚地表明,那就是即便是产权明晰的股份制公司,也不会天然是市场主义者。只要公共权力不被公众和司法有效的监督和制衡,在逐利的本性下,资本就会和失去监督的“公权”紧密结合,即便我们有这样那样的规章制度。失去了“特权”又没有 社会 公共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遇到这类 问题 时,该如何做?另一方面,如果政府以社会公共管理权挑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财产权,如通过“政府会议纪要”、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的文件代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议等,又能如何做?
众所周知,新《国资监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将如何行使追究权?由于国资委仅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于参股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如果发现企业负责人损害了国有资本利益,直接或间接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只能通过选派的董事建议公司董事会采取措施。那么,如果国有参股比例比较小,公司完全被大股东和企业负责人控制时,国资委是否会同样面临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被大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侵害利益的尴尬局面?可见当前迫切需要抓紧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通畅、公平、高效的司法解决渠道,避免“穿新鞋,走老路”。因而作为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应“新”在体制创新上,而不是职能合并、人员集合。
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
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通俗地讲就是“定规则,管董事”,实质是明确所选派董事的权限, 科学 合理地划分出资人职责,即《公司法》讲的三大权力—选择经营者、重大决策权和收益权,使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志,因而说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其曰“国有董事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董事局”更加名符其实。
所谓“定规则”是指制定董事的工作规则,也就是明确董事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关系和工作规程,而不是制定企业的运行规则。企业的大政、方针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由“董事会”和“股东会”确定。所谓“管董事”是指应通过董事会的渠道来实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行使出资人职责。
为了实现出资人人格化,避免出现出资人机构化,遇事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最后无人负责的局面。作为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组织机构上应实行职能制而不是直线制;在决策上,应实行委员会制而不是首长制。如决策采用投票的方式,每人一票,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委员会主席只是会议的召集人,而且由各委员轮流担任,比如一人一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若干专业委员会组成,委员会的决定通过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权利的行使来 影响 企业,而不是绕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直接向企业下达红头文件等方式来影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有的内设专业委员会只是职能性参谋部门,没有职能直接对国有企业发出指令、表达意见和下达红头文件(4)。而且内设专业委员会应该按照出资人职能来设,不能按照行业来设,例如可设预算委员会、产权委员会,投资委员会等。同时,应注意运用电脑 网络 技术提高效率、减少开支、精简机构。
㈦如何构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为了澄清广为影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三层论”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三层论”即指建立国资委—国资运营机构—企业三层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其 理论 出发点是通过三层架构隔断政府与企业的直接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事实上这是一厢情愿的制度设计,只要没有不同的财产利益主体(如多元化的股东、债权人等),又没有相应的 现代 企业制度、司法体制做保障,“三层论”在运行中走样就不足为怪了。而且从法律关系上看,作为中间层的“国资运营机构”是经同级政府(国资委)授权负责管理所属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法人。虽然我们将国资运营机构设计为企业法人,但从法律上讲,国资运营机构是典型的授权行政主体,其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行为本身就是行政行为。实践中也正说明了这一点,基本上国资运营机构是在运用行政手段履行政府职能,成了“婆婆”加“老板”。而且“三层论”的实质是搞“授权经营”,这在新的根据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已没有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
事实上,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明确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构与国有企业就是投资人和被投资人的关系,至于国有企业又对外投资了几层,这是母子企业的产权关系,这与我们所讲的政府层面上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没有直接联系。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即切实发挥“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并以此作为联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桥梁。
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政府财政预算的关系?
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是人大立法机构实现对国有资产运营进行监督的需要。现在我们有政府财政预算,但我们还没有独立的国有资产的经营预算,公众和人大立法机关还无法通过预算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年的年初做出,并提请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在预算中,应反映国有资本监管的方针、政策,国有资本总额,组成结构 ,年内计划目标等。在年末的时候,应对年内计划完成情况进行 总结 决算。国有资本收入的用途是吃饭还是投资,是公共性开支还是资本性开支。国有资本收益作为政府的重要的收入组成部分,如何从国资体系到财政体系,如何完成整个公共财政体系与资本性收支体系的重新构造,这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些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对各级政府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与三农问题的关系? 另一方面,我国长期实行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广大乡村经济资源呈“单向流动”状态,而不是双向的市场等价交换,表现为广大乡村经济资源主要由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集中(如产品剪刀差及乡绅阶层的消失),同时对城市投入相对多对乡村投入少,而且基本不承认地方政府特别县乡政府对辖区内自然经济资源的财产权,这都促使了乡村的贫困,加重了县乡基层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矛盾。
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在于改善乡村人口素质,提高劳动技能,更加高效地获取和利用经济资源。现阶段可通过明确地方政府对某些自然经济资源的财产权(如土地),通过“财”来聚集“人”。一是可以直接改善乡村人口素质,在乡村内部形成新的产业分工体系,摆脱对外向型经济的过分依赖,进而实现 工业 化、城镇化,形成能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二是可以直接拓宽地方政府特别县乡政府的收入渠道,解决 农村 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收入下降的问题,同时也可以缓解私采矿藏、掠夺式开采、环境污染等问题
相应的需要在各级地方政府中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其对辖区内某些资本性自然经济资源(即作为资本金的自然经济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可通过税收财政体制解决。
㈩如何开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俗话讲:万事开头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有属于体制层面的“大事”,也有技术层面的“小事”,我们应该放眼全局,从“小事”做起,以“小事”推动“大事”。
① 规范使用各种概念。如我们常说的企业国有资产,实际是指国有资本,即财务报告中反映的国有所有者权益。再如我们不要用企业国有权益概念代替国有资本,因为国有权益除包括国有资本外,还包括国有债权,等等。
②全面规范各类国有投资企业,使其符合《工业企业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一是本着尊重历史、平等协商的原则,明确国家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历史上形成的集体企业、“拨改贷”企业等产权不清晰的企业。二是《公司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并有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要避免出现一个企业两个牌子(法人)的现象。
③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切实摸清家底。一是改变过去重财务管理,轻资本管理的局面。着重解决当前资本统计重复问题,即母子公司间资本重复统计。解决对于注册资本增减、股东变动时,有些企业不做帐务处理,使财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资本变动情况,甚至有些企业财务核算与核算主体脱节,在关联公司间随意划转成本费用。二是改变当前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向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以确定国有出资的做法,而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向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发出资证明书,以此作为国有出资的法律文件。
④按照《公司法》完善“新三会”,防止由国资委代行股东会、董事会职责。对企业要进行公司制改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会和董事会,当前着重防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代行股东会、董事会职责。
⑤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组的法规制度建设。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切实解决好“钱从哪里来?(公司制改造成本)”、“人往哪里去?(如何转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问题。
⑥“放眼全球”纳贤才,建立和完善对企业负责人的选派和考核工作。只有改革当前企业负责人管理体制,改变其国家干部身份,成为职业经理人员,成为企业董事会的高级雇员,业绩考核才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⑦尽快改变不合“时宜”的监管手段。如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只是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因而不宜再行使对企业的产权界定职能。再如资产评估确认制度虽然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我们应当清楚,一方面资产评估确认制度模糊了企业、评估机构和确认机构的法律责任,而且在法理上也讲不通;另一方面,防止贱卖国有资产的关键在于建立公开、公平、透明的交易平台,而不是一方的主观定价。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以失败收场,就是典型的例证。
⑧尽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人大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确保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转成功,离不开人大立法机关的监督。应尽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拓宽和完善人大立法机关的监督渠道,解决好“谁监督国资委”的问题。
[ 参考 文献 ] (2)“建立国资组织体系应解决的八大 问题 ”, 中国 经济 时报,2003年4月28日
(3)“国资管理要走出四个误区 ——如何建立和完善国资管理体系”,刘纪鹏,中国经济时报
(4)“权威专家 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四大热点”, 上海证券报,2003年1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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