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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1)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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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者首先提出并定义了供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通过归纳,这些意愿冲突问题被区分为三对不同供应链参与者间的信息共享矛盾,并对造成这些矛盾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作者提出了几条解决信息共享意愿冲突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信息共享;意愿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供应链管理(SCM,Supply Chain Management),是指对参与供应链企业的相关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一体化管理,目标在于通过提高对用户服务水平、降低供应链总体成本,并寻求两者间的适当平衡(因为前两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矛盾的),从而提高整条供应链及参与供应链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实施供应链管理,具体可以选择如快速响应(QC,Quick Response),有效顾客响应(ECR,Effective Customer Response)等不同策略。但无论实施何种策略(并进而应用某些具体的技术,如:EDI,JIT,ABC等),供应链管理的本质就是通过分享信息,优化各供应链参与企业生产、库存、营销等的决策,所以供应链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实现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间的信息共享。
实现供应链上的信息共享主要有三种技术模式,即信息传递模式、第三方模式、信息中心模式,并且都有成功实施的案例。但是在技术条件已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却发现能成功实施供应链管理的仍是个例,相当数量的案例以失败告终,而更多的企业因感到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依然在供应链管理的门外徘徊。主要原因是,虽然技术条件具备,但各供应链参与者对于共享信息的意愿往往是单向的,即某一方(通常是信息的需要方)希望共享信息,而另一方(通常是信息的提供方)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共享信息。这种冲突容易导致信息共享彻底失败,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供应链管理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我们不妨将这类问题定义为供应链管理中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
二、意愿冲突问题的分类和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
通过对供应链上不同节点间在信息共享上的意愿冲突问题进行归纳分析,至少存在以下三对供应链参与者之间的意愿冲突问题。
1. 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的信息共享问题(此处的供应商可以是批发商,也可以是制造商)。
实现了现代化店铺管理的零售商一般都使用条码、POS机和店铺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详尽、精确地记录了每一位顾客的每一笔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规格、折扣、时间等信息。如果供应商能整合各零售店铺的销售数据库成为自己的数据仓库,并对其应用已成熟的数据挖掘方法和软件,就能够得出较可靠的、连续的、时变的、低廉的顾客知识。这些知识对于供应商开发设计新产品,调整市场策略、安排产量分配、调整库存政策等意义重大。供应商的这些应用不但提高了供应商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因为其产品能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而增加了零售商的销售机会。无疑,这是合则两利的好事。 2. 不同供应商间实现信息共享的问题。
在供应链网链结构中,从核心企业出发,即使对于同一品种,也往往存在多个供应商,它们提供高度可替代的产品。一方面,任何一个供应商都希望能掌握某特定产品全面的市场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等数据,以制定合理的策略;另一方面,不同的供应商之间,其本质就是竞争关系,而且随着市场势力向买方转移和全球化趋势,它们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所以供应商在希望掌握竞争对手信息的同时又不希望竞争对手掌握自己的信息。这种互相冲突的要求,如果在纯粹市场的条件下经过博弈,结果就是互不共享信息。
3. 最终用户和零售商在信息共享上的矛盾。
现在许多百货业和部分超市业使用诸如会员卡、荣誉顾客卡、贵宾卡等方式,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顾客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提供一些增值服务。这种做法初始目的是为了保持顾客忠诚度。但是,很快零售商们就发现现在它们的销售数据库中多了顾客属性(姓名、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属性),而利用这些增加的属性,零售商至少可以有两方面应用:一是通过挖掘特定顾客的数据,可以针对每个顾客的特定偏好,实施一对一营销;二是通过向供应商提供相应顾客数据,以增加供应商对销售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从而更好地提高顾客服务水平。这是实施供应链管理的一种重要技术和策略。
但是顾客的消费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大多数消费者不希望(除了炫耀性消费)自己的消费行为为他人所知。同理,消费者也不会希望零售商将自己的消费数据提供给第三方,或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深入分析。由此就产生了零售商希望信息共享和消费者要求保护隐私要求之间的矛盾。

三、问题的初步解决设想 2. 分阶段逐步推进信息共享。不应该企盼能一次性达到理想的信息共享状态,可行的是分阶段逐步实施。例如为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第一阶段,零售商可以选择部分品种和若干供应商,向其提供由零售商自己对相应销售数据的分析结果,而暂时隐藏原始销售数据;第二阶段,通过绩效分析,在双方体会到初步信息共享带来的好处并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后,零售商可以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原始数据,由供应商直接进行分析,并可逐步扩展分享信息的范围。由于供应商相对零售商更具备对某特定产品的专业性,由其直接分析原始数据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第三阶段,在前两阶段建立的信任基础上,可以施行厂商管理存货,零售商可以取得供货之外的增值服务——存货管理,厂商具备了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双方可以共同获得由提高了顾客服务水平带来销售业绩增加的好处。
3.供应链管理不应改变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者之间的冲突。供应链管理可以改善供应链中上下游之间合作关系,但是它无助于改变同一产品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冲突,而且它也不应改变这种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竞争,有竞争就必然有冲突。在信息共享这一点上,供应链应该制定一定的标准,下游的厂商(主要是零售商)应该依据此标准对所有上游厂商一视同仁的提供信息,而不能依据下游厂商的偏好有歧视的提供信息。也就是说,不应该因为实施了供应链管理在增强了某一方参与者的竞争力的同时损害了另一方的竞争力。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帕雷托最优的基本要求;从博弈论角度看,这是保证供应链处于均衡从而供应链管理得以维持的基本要求;最直接的看,公平竞争的环境可以保证消费者(包括最终消费者和中间厂商)的利益不受垄断势力的损害。 解决供应链管理信息共享的意愿冲突问题,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努力;另一方面,解决意愿冲突问题还需要制度的安排,所以还需要立法部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相应领域予以大力推动。
参考文献:
1.Hau L.Lee.Information sharing in a supply chain.Technology Management,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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