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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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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范文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维护和谐稳定。基层医药卫生人事改制及人员分流关系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精心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分流人员。要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做到改革期间有人干事、有人管事,坚持工作连续性。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分流人员,争取他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分流安排工作平稳顺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为认真做好全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 〕6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二是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顺序,确保分流安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科学设置岗位。各乡镇卫生院(分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根据乡镇卫生院承当的主要职责,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20%-40%

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各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于 年9月30日前报县医改办(设在县卫生局)设岗方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批复至各乡镇卫生院,并予以公示。

(三)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确定后。

不具备执业资格和相应专业学历的人员,2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得参与相应岗位竞聘。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鼓励各单位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由县医改办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并公示。3确定竞聘人员。各单位将确定竞聘人员名单上报县医改办。

县卫生、人社(人事)监察等部门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4组织竞聘上岗。年10月。制定具体的竞争上岗方法,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如无相应空缺岗位,5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与竞聘上岗。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6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县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年11月1日起,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人员聘用制。

必需按规定要求在县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顺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人员分流安顿

1分流对象

本次改革分流对象为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编人员(含政策性安排人员)二是临时聘用现在岗人员(含 年1月1日以后自聘现在岗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 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人员。

由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分流对象分类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在编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和《乡镇卫生院自聘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初审报县医改办审核、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此项工作于 年12月底前完成。

2安排措施

1编分流人员

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②3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与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

兴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③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另按自己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自己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实发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安全。

经本人申请,④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 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与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50%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供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聘用。

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时,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临时聘用分流人员

享受以下待遇: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②落实相关安全。按规定参与企业养老安全;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③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药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员分流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水平高。县人社(人事、劳动)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保证工作经费。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人员分流过程中。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布置。

(三)实行人事代理。县人社(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分流人员料理档案管理、流动、职称评定等手续(3年内免收代理费)和党团组织关系接转等事宜。

(四)严肃组织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在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员分流过程中弄虚作假和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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