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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综合整治工作通知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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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一)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我市为农业大市,农副产品生产为主导产业,但受经济条件限制,部分农业设施老化、陈旧,基础条件比较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强。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一方面,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强化田间道路、电力设施、水利排灌等功能,将一般农田建设成高产稳产的基本农田,增强农业的生产能力,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另一方面,改善农村的生活条件,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变村容村貌,提高生活质量,享受经济发展成果。

(二)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由于历史原因,我市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的现象比较突出,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通过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可以有效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整合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耕地面积,为农业的高产高效和粮食安全创造条件。

(三)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利用土地整治所腾出的一部分增减挂钩指标,用于农村产业发展用地,引导新建村庄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和农村服务业,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村集体经济。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政策措施

(一)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决策权、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全程参与示范区建设的决策、实施、监管和验收。土地整治安置区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宜楼房则楼房,宜平房则平房,户型设计和配套设施要尊重农村的生产生活习惯,合理划定生活区、生产区和服务区等功能,完善农村教育、医疗、商业、文体等设施,留足园地、林地、菜地和产业发展用地,确保住房建设质量,注重保护农村文化遗址。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特别予以关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尽可能地给予照顾。要慎重对待土地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问题,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要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取得相关权益人的认可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做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村庄整合改建社区,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依法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庄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出耕地的利用方式由村民自主决定。

(二)整合资金投入,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的农用地整理,其中20%可用于新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专帐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整合现有土地及各类涉农资金,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投入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增减挂钩指标优先用于农村住宅、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农村产业发展,节余指标调剂到城市使用的,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经营性用地,提高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提供节余指标的农村,用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除中央、省财政投资外,需地方配套资金,由项目所在地的县政府从县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等资金中投入。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照应收费用的50%收取。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制订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示范区建设。金融机构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为产业发展、农民建房和农村公共事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规范运作,严格实施。各县区政府组织编制的示范区建设规划,经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凡要进行改造的村庄,首先要妥善安置好农民生产生活,做到先建后拆,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复垦一批。根据村庄改造的不同类型,由农村经济组织和村民自主决定是否集中居住。要本着适度超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对村庄的绿化、净化、亮化做出安排,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加快推进户用沼气、大中型沼气和集中供气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保产业,提倡绿色、低碳生活。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劣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通过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按有关规定严格验收。新增耕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得降低,达到田、水、路、林综合配套、高产稳产农田的目标。严禁以土地整治为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开展挂钩试点或超出试点范围,严禁乱占滥用耕地,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停止示范区所在县区的土地报批,取消土地整治项目,加倍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是一项系统性、政策性和群体性工作。既包括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等诸多环节,又涉及到农业和农村相关产业的发展、农村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示范区所在的县区政府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示范区建设负总责,严格按照省市政府、市县区政府签订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实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承包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领导力量到位,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健全制度,严格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验收制和绩效考核问责等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整治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性质和用途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示范区建设台账管理,建立季报制度,按季度定期审计、定期考核,确保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侵吞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强化宣传,注重引导。注重思想政治工作,把宣传政策和释疑解惑放在工作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推进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农民支持参与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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