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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翻译目的论述评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4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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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目的论的提出被认为是西方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理论突破,它被引进也为中国翻译理论研究注入了新鲜血液。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目的论进行较全面的探讨,包括它的形成和,优点和局限性,它与传统翻译理论的主要区别以及它在实践领域方面的应用。
目的论,行为理论,局限性,传统翻译理论
目的论是汉斯,弗米尔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的翻译理论,是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它的提出被认为是西方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理论突破。目的论面世以来,赞同者有之,批评者亦有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在总结和借鉴前人的基础上,对目的论的形成和发展,优点和局限性,以及它在实践领域方面的应用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期望读者能通过阅读本文而对目的论有更全面清晰的了解。
一、目的论的研究现状
目的论的主要思想在弗米尔与他的导师赖斯合作的《普通翻译理论基础》里有系统的阐述。它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赖斯的研究是目的论形成的基础。赖斯在以“对等”(译文应该与原文在形式、内容和交际功能上对等)为研究的实践中发现有时译文与原文不可能达到完全等值的,有时这种等值是不应该追求的,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对译文行不同的要求,译者应该优先考虑的因素是译文的功能特征而小足对等原则。弗米尔在他导师研究的基础上,突破以“对等”为中心的等值论,以“行为”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目的论。他认为,翻译研究不能单单依靠语言学,因为第一,翻译并不单单是甚至并不主要是语言过程,第二,语言学还没有提出真正针对翻译困难的问题。因此,他提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翻译行为也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译者应该在目的的指引下,考虑一切与翻译有关的因素,从而选出最适合的翻译方法,使译文达到预期目的。
目的法则是目的论的核心法则。这就是说,翻译遵循的首要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即产生一个能达到预期功能的译文就是其最重要的目的。而且弗米尔所阐述的“目的”有三种解释的,译者的目的(比如为赚钱),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和使用某种特殊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的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而采用其结构直译的办法)。这里的“目的”主要指交际目的,指翻译发起人把任务交给译者,译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出发与发起者协商,以得出最后双方都满意的目的。诺德则认为译者无权参与翻译目的的决定。弗米尔还认为原文只是信息的提供者,当忠实原则失效时,翻译过程的标准是“充分性”,即译文只要达到其预期的文化交际功能即可,译文与原文相差多远是不必考虑的。另外两个法则是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连贯法则指的是译文必须符合译文读者文化背景下的语内连贯,换句话说就是译文必须能让读者在其文化背景下能够理解译文所要表达的意思。忠实法则指译文必须忠实于原文,即达到语际连贯。在他对基本法则的排列中我们可以看到,忠实法则排在最后一位。这是目的论发展的第二阶段,也是最主要的阶段。第三阶段的研究主要是贾斯塔,赫兹,曼塔利和诺德的研究。贾斯塔,赫兹,曼塔利着重研究翻译行为过程,把翻译看作是实现特定目的复杂活动,强调参与者(发起者、译者、译文使用者和译文接受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这是目的论发展的新阶段。诺德还提出了“功能加忠诚”的法则,即译文除了所需的材料必须与原文提供的材料相容之外,译文的功能也必须与原文意图相容。
而现阶段,人们对目的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许多人以“功能目的论”为研究的主要方向,或干脆把目的论放在功能翻译理论里讨论。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我们发现大部分对目的论进行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如翻译目的如何影响译者的翻译策略,或译者如何使文本达到翻译目的,或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实践研究。
在实践领域中,目的论已经被用于解释一些翻译现象、用于指导操作性文本的翻译,尤其是广告翻译,商标翻译,翻译等。关于目的论是否适用于文学翻译则分歧较大。按目的论的要求,只要译文达到委托人所希望的预期目的,那么译文就是成功的。那么晚清的小说的代表林纾和严复的翻译无疑是取得了巨大成功的。拿严复为例,虽然他的翻译有大段的删改,有时甚至加入他个人的言论,可是他当时处在一个额旧交接、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帝国主义弱肉强食,他翻译的目的就是为了介绍西方先进思想以唤醒民意,呼吁国民奋发图强,抵抗外来侵略。实践证明,严复的翻译确实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他的译大受欢迎,一版再版。从这个角度来说,目的论是适用于解释晚清小说的翻译现象的。同样,目的论也为一个译本有多个层次的译本提供理论基础。如同一本小说,根据不同的目的可翻译成明白易懂的儿童读物,也可以翻译成跟原著价值一样的成人读物,也可以根据舞台剧的特点把它改编为舞台剧。可是反对者认为,如果只按照目的要求来翻译小说,那就会导致原著的文化特色或原有的特殊表达形式的丧失。关于这点,弗米尔是这样反驳的,“翻译的目的可以是模仿源文本的句法或文本结构,因而可以产生出在句法或结构上对等于源文本的目标文本。在文学翻译中。追求对原文的忠实也是一种目的,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目的oH(谭载喜2004,256)按照弗米尔的解释,目的论是适用于文学翻译的。但是译者在此要负更大的责任。 那么,目的论是否还能用于指导其他文本类型的翻译呢,目的论对、政论和外交等的翻译是否适用呢,到目前为止,笔者只找到一篇文章对目的论与外事翻译进行分析。其实,法律、政论和外交文献属于特殊文本。对于这些特殊文本,原语文本就是译文的绝评价标准,这些评价标准不能因为任何翻译发起人的目的不同或读者要求不同而发生改变的。可换个角度来看,既然是翻译发起人的目的决定翻译过程,那么这些特殊文本的发起人在要求译者的时候也应该会考虑到这些文本的特殊性,而要求译文绝对忠实原文。同样,译者也应该有着一定的常识,对这些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文本应该还它以真实面目,而不能有任何内容上的攥改。笔者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后来者运用目的论来分析不同的翻译现象,为翻译目的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目的论的评价
(一)目的论的优点。目的论是翻译理论界的重要理论突破。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目的论以“翻译目的”为出发点对翻译过程本身进行研究。目的论认为翻译是带有特定目的人类行为活动,目的决定翻译策略和方法,开拓了50年代以来“西方翻译理论研究从一般层面的对两种语言转换的技术问题的研究。也即从‘怎么译’的问题,深入到对翻译行为本身的深层研究”。目的决定方式和方法,并注重文本文化交际功能的实现,这就赋予译者较大的灵活性。这为一些操作性文本的翻译,如广告翻译现象提供理论依据。如在广告中鼓吹“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译者可以根据广告的特点和国家的文化背景把它译为“Don’t miss the boa t”,既生动又形象。而不必考虑原文和译文之间的差别。
第二,目的论提出原文只是一个信息的提供者,客户、委托人、译者、译文对翻译过程有影响,使翻译研究摆脱单纯进行文本本身研究的局限。第三,目的论的另一大突破是,它把译文放在宏大的文化语境中去审视。也就是说,“翻译不再是从一种语到另一中语言的文本形式转换,而是为另一文化的受众创造出能够在不同语境中实现特定功能的目标文本的生产行动。只有译文读者在其文化背景下是能理解译文所要表达的意义,译文的交际功能才能实现。这也是翻译理化转向的一个标志。总的来说,目的论是在前人的理论上提出来的,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的优点得到了许多翻译界同行的认可,也被广泛用于指导翻译实践。
(二)目的论的局限性。首先,赖斯和弗米尔在他们合著的书名《普通翻译理论基础》可以看出,“他们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对所有文本都适用的翻译理论”。俗话说“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其次,目的论有“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过程,决定翻译策略和方法,这虽然赋予译者很大的灵活性,可是却可能导致译文与原文相差甚远,损害了原语文本的权威性,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播。这一点在文学翻译中存在的争议最大。因为文学作品的魅力不仅是通过它本身所塑造的形象、故事情节,更是以其表达手法的独特来突显它的价值的。如果只考虑发起人的目的和读者及其文化语境的因素而抛开原文,则必定会损害原文的艺术价值,那结果肯定是不能让人满意的。再次,目的论把原文的地位放在最次要位置是它的致命弱点。毕竟,原文也是评判译文的主要标准之一。
目的论的提出是西方翻译界一重大突破。它被介绍到后,也为中国的翻译界注入了一股清流。目的论为一些翻译现象,如广告翻译、晚清小说翻译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也被应用于越来越多的领域,如文学翻译、翻译、外事翻译、电影对白的翻译等,这证明了目的论的旺盛生命力。可是,目的论也有它本身的局限性。它该在接受批评的同时不断的完善自身。我们对目的论要有正确的认识,不要盲目相信它是小而全的万能翻译理论。我们要以宽容的态度来看待它,把它精华的地方应用到实践中,又要在实践中发现其不足而对其补充发展。这样,翻译理论界才能呈现百家争鸣、欣欣向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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